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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暂行实施办法
作者:后勤保障处 发布时间:2013-03-07 阅览:

为做好我校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工作,保证房屋使用和主体结构完好,维护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城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一、凡向本校教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扣的维修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校房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按照本实施办法,对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实行统一管理。

三、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维护责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由购房人负责,购房人可自行维修养护,也可委托后勤管理处修缮管理服务中心代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

四、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养护界线划分,参照《济南市城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中产权人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住房的共用部位划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划分以下界线:

(一)用电部分:以分户电表(含)以内的供电线路及所安装的插座、开关、灯具等配电器具为购房人自用部分;分户表以外的供电线路及其配电器具为共用部分。

(二)自来水上水:分户水表(含)以内的供水管道及用水器具为购房人的自用部分;分户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供水器具为共用部分。

(三)自来水下水:水池、便盆、面盆、澡盆、高低水箱、地漏以下反水弯及其直管与下水管道相连接点以内为购房人自用部分;其它为共用部分。

(四)房屋:分户门(含)以内的天棚、墙体、地面、门窗、非承重隔墙、隔扇、阳台、地面为自用部分;分户门以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承重结构部位为共用部位;垃圾道、烟囱、避雷针和共用厨房、厕所、消防设施等为共用设施。

(五)暖气并联安装的:每组暖气片的供、回水阀门(含)以内为购房人自用部分;其余为共用部分。

(六)各楼一层楼门前小院为共用部分,住户可自己使用,搞好庭院绿化,但应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不能在小院内乱搭乱建,任意改变小院现状,如有违反者按本办法第十条处理。

五、公有住房出售后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由购房人负责。购房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委托后勤修缮管理服务中心代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购房人负担(购房人自付费用的时间自交纳购房定金之日始)。修缮管理服务中心应公布维修服务价目表,供购房人参考并监督(修缮收费标准与《济南大学公用房产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收费结算标准相同)。

六、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所需费用从售房款提留15%住房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存储的利息收入中支付。共用部位维修费用不足时,由购房人按所占面积比例分摊。

实施以上的维修工程时,首先使用共用部位维修费用,不足部分可从住房基金和维修改造基金中垫付。

七、所购住房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若因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由学校从校住房基金中解决,不使用共用部位维修费用。

八、购房人应自觉对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爱护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积极配合修缮管理服务中心对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不影响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九、购房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对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有影响的自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主体结构,特别是梁、柱、墙、基础承重结构,确保住房安全和结构的完整性。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住房的毁坏程度进行评估,责任人按评估结果予以赔偿,并承担评估费用,因此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任何人不得利用共用部位乱搭、乱建棚房和乱堆、乱放物品等。如乱搭、乱建棚房,乱放乱堆物品,房产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恢复原状。在限期内未拆除清理,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清理,因此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限期交纳。过期未交纳者,按其费用的1%(每天)加收滞纳金,并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十一、为保证阳台的使用安全和美观,阳台上禁止堆放过重物品,如大盆花草等(根据建筑设计标准,阳台堆积荷重120kg/平方米)。封阳台时,最好使用轻型材料以防超重发生事故。为了保持整幢楼的美观,封阳台要沿着现有阳台的几何尺寸安装,禁止超出或缩小。

十二、太阳能为自修部分,维修所需费用由住户自理。

十三、为了保证楼房承重部位不受损坏,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各住户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必须提出装饰装修方案,报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未经查出,罚款500元并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样。如不服管理,经教育无效的,房产管理部门将采取必要制裁措施,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十四、本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中,分户门不包括学校统一安装的防盗门,也不包括学校统一封装的阳台。今后搬迁不能破坏防盗门及封装的阳台的一切设施。如发现防盗门及封装的阳台有损坏,由搬迁户负责修理,擅自拆卸防盗门及阳台窗户者,限期修复并罚款500元。

十五、各住户经过批准封阳台及对房屋装修时,需按照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服务中心指定的地点堆放其所用材料,限期完工并清理现场。装修完毕必须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不运垃圾的,由校园管理服务中心通知限期运走,逾期不运走的,由校园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人员清运,其运费由住户支付,并罚款100元。

十六、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十七、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