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出租出借房屋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济南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房屋,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根据学校规定准许出租的房屋。
第三条 学校对出租出借房屋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所有权,后勤与产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受权部门)行使管理权,承租方按照协议拥有合法使用权。
第四条 受权部门代表学校在授权范围内对出租出借房屋行使管理权,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起草、洽商、签署和履行租赁协议。
第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学校公用房屋,否则学校收回其房屋使用权,没收出租所得,并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 出租出借房屋的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出租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与教职工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受权部门代表学校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至二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条款要齐全,其中“不允许承租方转租”为必备条款。合同内容要合法、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严谨,充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经学校法律事务中心审核、确认。
对出租房屋招标时,招标小组应当对承租方严格进行资信审查,对其履约能力进行评估,积极防范法律和经营风险。
按《条例》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受权部门将房屋使用情况、经营范围及项目、租赁合同等报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出租房屋收入由受权部门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各项税费据实列支。经营成本由受权部门负责管理,列支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合同期满,原则上应对出租出借房屋以招标形式重新对外出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租期的,需报分管校长批准。
承租方在签约前须一次性缴齐当年租金,同时还要缴纳年租金总额20%的经营资产抵押金,合同期满经验收,无房屋赔偿责任的,经营资产抵押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条 承租方在不改变房屋结构、损坏房屋设施的前提下可对出租房屋内部进行适当装修,装修前须出具装修效果图,报经受权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费用自行解决。租赁期满时,受权部门无偿收回相关装修或添建设施(另有约定除外),需要恢复原状的,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缴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如在装修时需要改变房屋结构或对进行外部装修,装修方案须报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一条 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悬挂、张贴广告,如有经营需要须经受权部门审查批准。否则,受权部门可对其处以每次不少于100元的罚款并记录在案,所罚款项从承租方经营资产抵押金中扣除;连续两次以上且劝阻无效者,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承租方退出原租赁房屋时,由受权部门进行验收并结清有关费用,房屋设施如有损坏要酌情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受权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