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修缮工程质量,使零星维修管理和专项修缮工程的立项、审批、施工、验收做到便捷、高效、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缮工程范围。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水、电、暖、气(汽)管网修缮改造、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二次装修及道路维修工程;教学、科研、行政设施、教工、学生宿舍的修缮项目及改造项目。
第三条修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与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0.2万元以内的为零星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0.2万元以上的为专项维修,包括: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额度在0.2万元以上的改造;各部门、单位、后勤实体及产业单位提交的用自有资金支付的预算额度在0.2万元以上的设施改造项目。
第四条后勤与产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后勤处)是学校修缮工程的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中心)是学校修缮工程的主要实施单位。
第二章零星维修经费管理
第五条零星维修经费按照职责划分,分别由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中心)和物业中心管理。其中学生宿舍楼内部分,由社区中心负责,学生宿舍楼内以外部分,由物业中心负责。
第六条零星维修作为社区中心和物业中心的一项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经费由学校在社区中心和物业中心年度切块经费预算中统一考虑。
第七条年度零星维修经费纳入社区中心和物业中心年度切块经费统一管理,由社区中心和物业中心包干使用。
第三章专项维修经费计划
第八条年度专项维修经费计划,由后勤处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后勤管理部分)使用状况,以及各部门、单位、后勤实体及产业单位提报的维修申请负责制定。
第九条各部门、学院、后勤实体及产业单位于每年的11月1日前,向后勤处提报下一年度专项维修申请。
改建项目须先向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再报后勤处。
第十条后勤处组织对各部门、单位、后勤实体及产业单位提交的专项维修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审计处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提交下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预算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项目列入学校下一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预算,或列入提报单位自有资金预算。
产业单位及其他自收自支单位所使用的家具、房产和配套设施的专项维修,所需费用由提报单位自有资金承担。
第十一条年度专项维修、维护计划的变更或补充项目,由后勤处提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另行下达执行。
第四章零星维修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零星维修实行用户提报、物业中心实施的管理办法(社区中心负责的零星维修管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对使用的家具、房产和配套设施,后勤实体对授权管理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提报单位对维修结果要验收、签单。
产业单位及其他自收自支单位所使用的家具、房产和配套设施零星维修,所有权私有的教工宿舍及其他非学校资产的零星维修,可向物业中心报修,费用由报修单位或报修人承担。物业中心应制定合理收费标准报后勤处和计财处备案。
第十三条后勤处依据报修单位或个人的验收签字单对零星维修项目进行抽查。
第五章专项维修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专项维修工程由后勤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工程计划
对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和经学校批准列入提报单位自有资金预算的专项维修工程,由后勤处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排出专项工程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
工程原则上由学校物业中心负责施工;对于物业中心不能承接的专项维修工程,由学校有关部门组成招标小组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形式择优确定施工队伍,并外聘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后勤处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施工。后勤处在审批施工方案时要明确主要施工内容和技术要求。
2、如遇水、电、气、暖等紧急抢修工程,由物业中心先行施工,并及时报告后勤处。后勤处及时派出工程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预计超过5000元的抢修工程须请审计人员到场察看),并于两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及施工手续。
3、对于维修、维护工程,原则上可以预付不超过工程总预算60%的工程款,余款待工程决算审定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4、在施工过程中,后勤处工程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后勤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必要时请审计人员到场),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需变更设计,增加造价0.2万元以内的,由后勤处与审计处联合确认,出具变更通知书;增加造价0.2万元以上的,须报校领导批准。
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后勤处提出验收申请。后勤处在接到申请两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及人员要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6、专项维修、维护工程中所用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主材及大宗材料由后勤处组织认质认价,邀请监察、审计参与监督。
7、对于维修、维护工程拆除的旧料的处理,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中有再用价值的应回收备用。旧材料处理要签证留据。
第十八条专项工程结算时必须附工程立项审批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变更设计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竣工图和质检验收单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工程量计算书等有关资料,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送交后勤处。
第二十条 专项工程实行项目保修制,在保修规定年限内实施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发生的保修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实施保修后,保修期限重新计算。
第六章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资料报后勤处,经后勤处初审后,报审计处。审计处应在6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计财处根据审计报告及合同约定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二条计财处根据合同约定,留取工程保修金,由后勤处管理。保修期满若无质量问题,经用户签认、后勤处批准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年底未能完工或进行结算的,当年经费随专项工程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专项维修、维护工程结算完毕,年底经费结余部分由学校收回,经费不足的,不足部分需在下年度重新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用独立支配资金对所使用房屋及设施进行改造、改建、须报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