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校内制度 >> 正文
济南大学后勤实体与产业对外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后勤保障处 发布时间:2008-04-01 阅览:

第一条为加强后勤实体与产业对外经济合同谈判、签订、执行过程的管理,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保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济南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勤实体与产业对外经济合同谈判前必须审查对方的资格和信誉,主要审查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证、产品代理资格证、产品维修(维护)授权书、产品检验合格证批件及其他相关证件。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作为正式合同附件。

第三条后勤实体与产业对外经济合同的谈判、签定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济南大学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四条参加后勤实体与产业对外经济合同谈判、签定的人员包括该合同涉及的实体与产业正副职及相关技术人员,金额5万元以上的合同谈判、签定,邀请纪检监察、审计处、计财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等部门参加。

第五条后勤实体与产业对外经济合同谈判前,必须对合同标的的相关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如:生产厂家、产品的技术参数,产品的售后服务等),并提供2~3个待选单位。相关的资料必须安排专人整理。必要时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或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后勤实体与产业在对外经济合同的谈判过程中,对合同标的的相关内容要求对方进行答疑。谈判内容主要包括技术谈判、价格谈判和售后维修服务谈判等。在谈判中,要安排2~3名主要谈判代表,并安排人员记录该谈判过程并存档。

第七条后勤实体与产业对外经济合同的价格谈判通常采取多次谈判的办法,并要求对方提供书面的价格确认资料。

第八条后勤实体与产业对外经济合同条款由双方拟订,所有合同必须经过学校法律事务中心和审计处审查。合同标的物未运抵现场前,原则上只支付合同款的10%~20%,安装验收后再次支付合同款的50~60%,余款根据情况在15天~3个月内支付。工程合同在竣工决算前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60%。

第九条合同签定后,将合同及相关资料(审查对方的资料、价格谈判资料等)送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备案。并将合同复印件送计财处实体与产业财务核算部(以下简称财务部),由财务部监督合同款项的支付。

第十条合同文本的管理与合同履行实行牵头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后勤实体与产业负责做好合同文本的管理与合同履行工作。

第十一条凡合同标的物为后勤实体与产业经常使用的物资,首次签定的合同执行后3~6个月内,由参与合同谈判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后续签定的合同每年检查1~2次,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合同执行情况优良的单位可作为该物资长期供应商。长期供应商资格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